《1》依教育部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臺教高(四)字第1122203614號函辦理。

《2》本項即為行政院加碼減免公私立大專經濟弱勢學生學雜費,爰本項規定須於上學期提出申請,如未於112學年度第1學期未提出申請,112學年度第2學期則無法再申請。

《3》因本學年度有跨年度,故112學年度擇優給予補助金額,以下金額說明僅適用於112學年度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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