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1》114學年度第1學期有申請核准者,已於114學年第2學期註冊繳費單中扣除。

《2》本項即為行政院加碼減免公私立大專經濟弱勢學生學雜費,規定須於114學年度第1學期提出申請,如未於114學年度第1學期未提出申請,114學年度第2學期則無法再申請。

※業務單位:
日間學制/課指組分機1722、1723
進修學制/進修學務組分機2641、2651

 
25a1708c6332f42e710d142abd7047ba.jpg