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2本項即為行政院加碼減免公私立大專經濟弱勢學生學雜費,規定須於113學年度第1學期提出申請,如未於113學年度第1學期未提出申請,113學年度第2學期則無法再申請。

※業務單位:
日間部課指組分機1722、1723
進修部學務組分機2641、2651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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